《刑法)第三百四十七條規(guī)定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(shù)量大的,處15年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。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(shù)量較大的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鴉片不滿200克,海洛因或者甲鏊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(yán)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或者向來成年人出售毒品的,從重處罰。
第三百四十八條規(guī)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(shù)量大的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;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IO克以上不滿50克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(yán)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第三百五十三條規(guī)定引誘、教唆、欺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刪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(yán)重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強迫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引誘、教唆、欺騙或者強追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從重處罰。
第三百五十四條規(guī)定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晶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
第三百五十七條指出本法所稱的毒晶,是指鴉片、海洛困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嗎啡、大麻、可卡因以及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。毒品的數(shù)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的數(shù)量計算,不以純度折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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